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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时间:2018-09-05来源:起重机厂家浏览次数:76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过程中,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第三条、对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实施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1。
第四条、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抄袭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除外)。 提供形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也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制造监检。
第五条、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
第六条、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依据(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及所引用的标准和设计图样。
第七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容与要求》(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与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 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技术资料、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结构件质量用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
(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起重机械的制造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见附件B),监检方式如下:
(一)、A类制造监检项目,从事制造监检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在对对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其文件资料、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现场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的,该产品不能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二)、B类制造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或者随机抽查其文件资料、报告、记录表、卡,必要时按照规定抽查实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对制造监检的检查、抽查或者现场监督等,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设计文件、检验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以下简称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制造监检方式,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制造监检确认的方式(资料确认、实物检查、现场监督)、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九条、《监检内容和要求》和《监检项目表》所列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机构可以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出发,适当调整制造监检项目,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通知制造单位。
第十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包括监检程序、监检流程图、监检记录等在内的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并且将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制造监检记录如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当由监检机构批准后统一实施。 监检机构应当与制造单位商在制造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的具体办法,并且对监检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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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且结合制造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制造监检组。监检人员名单应由监检机构正式通知制造单位。 监检机构应当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定期考查。
第十二条、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附件A至附件C的要求从事制造监检工作,及时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对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应当予以保密。监检记录应当有监检人员的确认签字。《监检项目表》、监检记录以及工作见证资料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监检过程中,发现制造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出现被监检项目不合格、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等问题时,对一般问题,监检人员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见附件D,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属于严重问题,监检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E,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制造许可的审批机关。制造单位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或者不能及时纠正,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经制造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和审核见证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向制造单位按台出具《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见附件F、附件H,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且在产品铭牌上打上监检钢印标志(见附件G)。《监检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制造单位随产品出厂资料交使用单位,另两份分别由监检机构和制造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监督检验机构每年应当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六条、制造单位应当确定监检工作的联络人员,在制造起重机械产品前,向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机构报检。报检时将生产计划一并报上,对A类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第十七条、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向监检机构及监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以下文件、资料:
(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持证焊接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
(三)、从事起重机械检查、试验人员名单;
(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或者外包有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名单;
(五)、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仅用于现场见证时查阅);
(六)、起重机械的生产计划。
(七)、起重机械的生产合同以及技术协议。 上述文件、资料如果有变更,制造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第十八条、制造单位对监检人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和监检机构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九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监检结果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监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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